196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芦城公社、教育局、卫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书记员、学员、科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兼党组书记。
1990年12月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兼政治部主任。
1963年7月于北京公安学校毕业后,从事政法工作。在大兴县检察院工作的12年中,除担任院领导外,还被选为中共大兴县第八届、第九届代表大会代表,并被选为县委委员。
1990年12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政治部主任,主管人事、党务、宣传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由于工作突出,自1992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连续4年被评为“首都精神文明先进单位”,1996年获“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2年8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正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