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四)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五)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该单项预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六)运动员或队在各单项、接力比赛的决赛中,200米以下(含200米)项目如所游成绩差于预赛成绩的110%者,将视为故意慢游,200米以上项目如所游成绩差于预赛成绩的105%者,将视为故意慢游,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七)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八)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八)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九)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