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控诉》电影本身,如果抹去导演姓名,这是一部缺乏亮点的优秀古典电影;如果加上导演姓名,此部影片所让人联想的现实事件也是不言自明的,即波兰斯基的“罪”。因此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作品和作者是否可以、是否应该分开?首先,我看过波兰斯基的几乎所有电影,我认为多数人和我一样,不会否认波兰斯基的电影的优秀。对于他“犯罪”的事实,即便看过纪录片之后,我们逐渐接近事实的真相,即便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即便波兰斯基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但是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因此女权发起抵制、阿黛拉离场是合理的,我们支持她们勇敢发声。但即便我们发起抵制,也应该针对他的为人,而非他的作品。正如当今失德艺人都会收到惩罚,且作品也都会被封杀,但其出发点是艺人的道德,而非作品本身的好坏或其人的才华,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道德。一位有罪之人,我们势必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可以剥夺他的创作权,甚至生命。但是我们是否就应该否定他所有才华呢?人才,是可以分开写的。我们可以从历史中窥见一斑。贪官秦桧,修订的《四库全书》丰富了我国文学史;罪人秦桧,对书法艺术和宋体字的推广贡献亦不可谓少;马丁路德金,私生活糜烂放纵,通奸嫖妓皆沾,却是黑人民权运动领袖……古今中外,人与才相分离的例子不胜枚举。民国时期,世人对多情才子胡兰成曾有这样的评价:“其人可废,其文不可废。”此言可谓切中了肯綮。阿根廷女权领导者之一、竞赛单元评委会主席卢奎西亚·马特尔曾在评审团发布会上表示不会参加波兰斯基电影在本次电影节的晚宴,也不会起为波兰斯基获奖而祝贺,但她认为影片出现在威尼斯电影节上是正确的,会公正地评判这部电影。也许对于舆论中的大众以及无法完全了解真相的我们来说,对于波兰斯基,也许可以持这样一种看法:其人可废,其才当惜。艺术与道德的边界该如何把握,这也许是个哲学问题,发人深省。若不仅限于艺术,再推而广之,可以考虑这种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人作出的社会贡献趋于无穷大,其犯下的“罪”又趋于无穷小?能否否定其人的一切?其中必然存在界限,但这个界限却是难以度量的,只能由主流社会价值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