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的前五个案例,从现实逻辑到法理,或多或少都有漏洞,有点失望。
案例1 女员工被辞退找网红帮忙
这一段很牵强,因为女网红虽会有自己的道德立场,但不会帮外人拆自己金主爸爸的台,这样也不符合商业道德。
案例2 渐冻人豪门太太与丈夫争夺抚养权
富家子弟与女性结婚前不但签署了婚前协议,隔离其结婚前财产,还以送一家公司给女方的名义开了一家公司,并把持这家公司的实际运营权(还有一种玩法是以女方名建基金,套钱),只是象征性地将财务报表定期分享给女性。期间,富家子弟以公司的名义租赁了一副艺术品,在几年间都未曾支付过租金。直到双方离婚,女方才发现他不但无法分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就连公司也已欠债500万,且当初租艺术品给丈夫的人是男方的朋友。
女方净身出户这一点说明男方对自己的财产隔绝得非常彻底,再讹对方500万可能并非其真实想法,而是借此赢得孩子的抚养权。事实上男方确实对女方的律师说开个价吧,也就是他愿意用花一笔钱买断孩子的抚养权。
经过双方律师调解,富豪答应偿还500万债务,周一到五照顾小孩,周五晚上到周一白天有女方照顾小孩,女方对这一结果感到满意。
天哪,这算什么调解?女方既没有争取到抚养权,又损失一大笔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案例3 破产清算
公司欠债权人债务无法偿还,即将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其中一个高管A躲到瑞士开了一家新的企业,并拿到了投资人的钱,有望上市。他打算暂不回国,等把新企业养大了之后,拿着新上市公司的钱来偿还以前的旧债务,开新盘还旧债。另一种操作方式是,由在国内的高管B向法院提出产业拍卖。买家对这种低价的房产香饽饽虽然感兴趣,但困于产权不清晰。律师表示债务分割问题包在他们身上,保证产权清晰,现在是抄底的好时候,要是等到司法拍卖,竞标的不确定性就增大了。对A手握的拟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该买家也虎视眈眈,但A并没有在上市前套现的打算。
律所提出的优化解决方案是:由于A、B所在的两家公司算是关联公司的缘故,已有买家愿意购买瑞士公司的股权,以国内那家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等瑞士的公司药品开发成功,A可向B兑现股权转让;开发不成功,A可向B兑现中国公司房产的转让。
案例4 假包案送修证伪
案例5 偷药
这是一家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的药厂,而生产仿制药的原因是专利药的保护期到期后才可以生产,它的配方没有多少商业价值,所以也就不存在泄密的必要。如果其本身有研制全新药品的计划,那才存在泄密的可能。
陈律师怀疑自己的客户也即这家药厂存在违规行为,但碍于药厂是客户,便建议自己的徒弟,也就是另一家律所的律师,担任检举药厂的员工的律师,两边有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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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律师从业
对于一个想要进入律师行业的人而言,在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之后,有两条道路可以选:一是选择做授薪律师,一是独立执业。前者有固定底薪,主要做律所或合伙人交付的工作,优点是不用为案源担心,缺点是工作多,分成很少;后者则只能靠自己的资源寻找案源,案件提成高,多劳多得——不过,对一个年轻律师来讲,拥有案源是一个需要持续积累的过程。
律师的职业操守
在中国的普世道德中,要求的是恶有恶报,坏人做坏事就应该得到惩处,这种人是不值得被保护的,所以律师不应该被金钱所驱使为这些十恶不赦的人辩护。可是,既然选择了法律职业,必然不能以普世的价值观为标准去衡量律师在实际做法中的优劣,否则与普通人有什么区别,毕竟法律有它自身的专业性和特有的价值取向。学法之人都知道任何人都是拥有一定权利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非只是单纯因为物质利益关系而护短,在更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扩张以达到维护整个社会司法秩序的目的。
律师往往充当着这一推动法治发展的角色,哪怕这一群体确实可能因为金钱利益的影响多一些,但必须尊重他们为了“护短”而尽可能对抗公权力不合理的地方而产生的积极的成果。当我们认清这点的时候,法律人首先不能随意给自己戴上“没有道德”的帽子,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出发点都被否定的“罪人”的地位。
有了正确的职业认识这一基础,律师就要开始直面职业道德和普世道德的冲突了。我认为,两者其实存在一个临界值,就是律师是否选择接受案件的辩护。这样就产生了上文所指的顺序问题。如果内心煎熬的律师认为他会因为为“坏人”辩护而受到良心的谴责,他大可大大方方的拒绝辩护,拒绝高额的报酬,那么他同样可以像个普通人一样,认为“坏人该死”,因为这个时候,没有职业上的困扰,只有普世价值的主导。此时的角色定位,仍旧是个看客,是个普通老百姓。但你接受了辩护人这一角色并且拿着“坏人”的高额报酬时,“坏人”转换成了当事人这一角色,这时候的职业道德一定是要高于普世道德的,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成为了首要目的。
倘若权利保护都因为民愤而变得保守懦弱,将来能指望谁站出来为唯一的被告人说话,谁来对抗整个社会给一个人施加的不公平。区分开来之后,就会发现,其实律师是否选择突破这个临界值才是真正要思考的问题。
一旦律师做出拿钱办事的选择,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倾其所能地帮助委托人实现合法权益就是对道德的最大尊重。至于委托人是否真的有罪,公诉机关会做好其分内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