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派经常会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
卢梭在《社会合同论》第二卷第六章写道,法律是我们意志的记录,考虑的是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法律不考虑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
根据美国韦氏词典,法律是一个社会制定的不可打破的规矩或做法。
1)最早的法律:
公元前约176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是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前1280年的旧约圣经是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最古老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是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
2)法律应该是什么?
规范法学派常会讨论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法律的前提:
1. 大多数人觉得合理:
经济学家Oliver Hart和Edward Glaeser在2000年的“On the Design of a Legal System”里写道,法律制度主要服务于两个目的:1)规范个人行为;2)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当法律反映社会规范,人们认为法律是正义时,大多数人就会选择尊重和遵守法律,形成法治社会。如果大多数人们都觉得法律是不合理的时,他们就不会情愿守法。
2. 大多数人珍惜信誉: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中谈到信誉是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法律只有在普遍讲信誉的社会里才能起作用。如果当事人珍惜自己的信誉,就会自觉遵守法院的判决,因为不执行导致的信誉受损会让他损失更多的东西。相反,如果当事人不在乎自己的信誉,他会想尽办法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在一个大多数不讲信誉的社会里,法律会变成一纸空文。
来源:
黑格尔认为法律应该是从公民社会*中人们对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意见中产生的。
《性别为本》这部电影里哈佛大学法学教授Freund说过,法院【在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不应该被当前的社会环境所影响,应该顺应这个时代的大环境。
由于不同时代人们的观念有所不同,法律和法院裁决应该是顺应当前时代大环境的,应该与时俱进。
法律条款: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中也提到法律条款应该尽可能具体,不应该过分抽象。条款越含糊,执法者被赋予的权力就越大,法律就越可能被滥用。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就是一句乍一看很震撼,实则过分抽象没有实际作用的一句话。比如,它并没有说明哪些人是生而平等的。有色人种、女生、或同性恋者并没有在当时被赋予所谓”平等的权力“。直到1865年,美国才正式宣布废除奴隶制度。1920年后,女生才可以享受和男生一样的投票权。1960年后,美国女生才有自己开银行账户的权力。2015年后,同性恋者才能结婚。
因此,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条款应当写得更加具体准确,以防被滥用。
*约翰·洛克提出的“公民社会”是指一群人,有着“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的司法机关“。
参考资料: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BE%8B
http://www.erj.cn/UploadFiles/%E6%B3%95%E5%BE%8B%E5%88%B6%E5%BA%A6%E7%9A%84%E4%BF%A1%E8%AA%89%E5%9F%BA%E7%A1%80.pdf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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